发布时间:2009/3/7 信息来源: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的磋商工作于2002年1月25日在北京启动。
经过多轮磋商,双方已就《安排》附件4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并同意将这些内容记录如下: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对本纪要涵盖的服务领域,香港不对内地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增加任何限制性措施。
二、双方通过协商,研究香港对内地进一步开放服务业的内容。
三、自2004年1月1日起,内地将进一步对香港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开放以下内容:
(一)管理咨询
对除法律、会计、审计和认证等外的其他管理咨询服务业,允许香港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具体注册资本按内地现行《公司法》办理。
(二)会展服务
允许香港公司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会展服务。
(三)广告
允许香港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广告公司。
(四)会计服务
1.对已持有内地执业资格并在内地执业的香港会计师(包括合伙人)每年在内地的工作时间要求比照内地注册会计师处理。
2.香港会计师事务所在内地临时开展审计业务时,其申请的《临时审计业务许可证》有效期由原来的半年延长为一年。
(五)建筑及房地产
1.房地产
(1)允许香港公司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涉及自有或租赁资产的高标准房地产项目服务。
(2)允许香港公司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以收费或合同为基础的房地产服务。
2.建筑专业服务
允许香港顾问工程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公司。
3.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
(1)香港公司在内地设立建筑企业时,其在香港和内地的业绩可共同作为在内地设立建筑企业资质的业绩,但是,在内地的港资建筑企业的管理和技术人员数量应以其在内地的实际人员数量为准。
(2)香港在内地投资的建筑业企业不受建设项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承揽中外合营建筑项目。按照内地现有规定,港资建筑企业仍可与内地建筑企业联合承揽内地建筑企业因技术困难无法独立实施的内地投资建设项目。
(3)港资企业申办资质证、施工许可证须按内地有关法规统一办理,凡取得建筑企业资质的港资企业可在全国范围内参加工程投标。
(4)允许香港公司全资收购内地的建筑企业。
(六)医疗及牙医
1.内地与香港合资合作举办的医院或诊所聘用的医务人员大多数可为香港永久性居民。
2.将具有香港特区行医权的医师在内地短期执业的最长时间由原来的1年放宽到3年,具体注册手续,可参照有关外籍医师在华短期行医管理的规定。
3.允许香港大学和香港中文大学的医学专业毕业并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已在香港完成了1年的实习期)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凭这两所大学的毕业证书和所取得的合法行医证明,直接参加内地的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发给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
4.允许香港中文大学和香港浸会大学的中医专业毕业并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三级中医医院实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后,或在香港已经执照行医1年以上的时间后,报考内地医师资格。成绩合格者,可发给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
(七)分销服务
1.佣金代理服务和批发服务(不包括盐和烟草)
(1)允许香港企业在内地以独资形式提供佣金代理和批发服务以及设立独资外贸公司。
(2)降低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外贸公司和批发商业企业的准入条件:
(a)申请设立外贸公司。香港投资者前三年的年均对内地贸易额由现行规定的不低于3,000万美元降至1,000万美元;在内地设立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5,000万元人民币降至2,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设立外贸公司,香港投资者前三年的年均对内地贸易额由现行规定的不低于2,000万美元降至500万美元;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3,000万元人民币降至1,000万元人民币。
(b)申请设立批发商业企业。香港投资者前三年的年均销售额由现行规定的不低于25亿美元降至3,000万美元;前一年的资产额由现行规定的不低于3亿美元降至1,000万美元;在内地设立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8,000万元人民币降至5,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设立批发商业企业,香港投资者前三年的年均销售额由现行规定的不低于25亿美元降至2,000万美元;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6,000万元人民币降至3,000万元人民币。
(3)对香港公司(企业)在内地独资经营佣金代理和批发业务不设置地域限制。
(4)香港企业在内地经营图书、报纸、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成品油、原油批发和佣金代理业务,仍维持内地对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承诺不变。
2.零售服务(不包括烟草)
(1)允许香港投资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设立零售商业企业。
(2)降低香港投资者在内地设立零售商业企业的准入条件。香港公司在内地设立零售商业企业申请前三年的年均销售额由现行规定的不低于20亿美元降至1亿美元;申请前一年的资产额由2亿美元降至1,000万美元;在内地设立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现行规定的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降至1,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设立的零售商业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3,000万元人民币降至600万元人民币。
(3)允许香港公司在内地设立零售企业的地域范围扩大到地级市,在广东省扩大到县级市。
(4)允许香港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零售企业经营汽车销售,但超过30家分店的连锁店仍按内地对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承诺处理。
(5)香港企业在内地经营图书、报纸、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成品油零售业务,仍维持内地对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承诺不变。
(6)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中国内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在广东省境内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须经过外资前置审批。其营业范围为商业零售业,但不包括特许经营;其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3.特许经营
允许香港企业在内地以独资形式从事特许经营。特许经营的有关规定另行颁布。
(八)物流
允许香港公司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相关的货运分拨和物流服务,包括道路普通货物的运 输、仓储、装卸、加工、包装、配送及相关信息处理服务和有关咨询业务,国内货运代理业务,利用计算机网络管理和运作物流业务。
(九)货代服务
1.允许香港公司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货代服务。
2.对香港公司在内地投资设立货代企业(国际货代)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比照内地企业实行。
(十)仓储服务
1.允许香港公司在内地以独资形式提供仓储服务。
2.对香港公司在内地投资设立仓储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比照内地企业实行。
(十一)运输服务
1.道路运输服务
(1)允许香港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经营道路货运。
(2)允许香港公司经营香港至内地各省之间的货运“直通车”业务。
(3)允许香港公司在内地的西部地区设立独资客运企业,经营道路客运业务。
2.海运服务
(1)允许香港公司以独资形式在内地设立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以及无船承运业务。
(2)允许香港航运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船务公司,为其拥有或经营的船舶提供揽货、签发提单、结算运费、签订服务合同等日常业务服务。
(3)允许香港航运公司利用干线班轮船舶在内地港口自由调配自有和租用的空集装箱,但须办理有关海关手续。
(十二)旅游服务
1.饭店和餐馆
香港公司可以独资形式在内地建设、改造和经营饭店、公寓楼和餐馆设施。
2. 旅行社
对香港旅行社在内地设立合资旅行社不设置地域限制。
(十三)视听服务
1.录像、录音制品的分销服务
允许香港公司在内地以合资形式从事音像制品(含后期电影产品)的分销业务,港方可以控股,但股比不得超过70%。
2.电影
(1)香港公司拍摄的华语影片经内地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可不受配额限制,作为进口影片在内地发行。
(2)香港与内地合拍的影片可视为国产影片在内地发行。
(3)对香港与内地合拍电影:
(a)允许港方人员增加所占的比例,但内地主要演员的比例不得少于影片主要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b)故事不限于发生在中国内地境内,但情节或主要人物必须与内地有关。
3.电影院服务
允许香港公司在内地以合资、合作方式建设或改造电影院,并允许港方控股经营。
(十四)法律服务
1.将香港律师事务所在内地代表处的所有代表每年在内地的最少居留时间要求从6个月缩短至2个月。
2.取消香港律师事务所在深圳、广州设立的代表处所有代表的最少居留时间要求。
3.允许内地律师事务所聘用香港法律执业者。
4.允许已获得内地律师资格的15名香港律师在内地实习并执业,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
5.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参加内地统一司法考试,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其报考条件、考试和资格取得程序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执行。
6.允许第5条所列人员取得内地律师资格后,在内地律师事务所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有关执业前在内地律师事务所的实习培训、律师执业证书的申请与审批、成为内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条件、在内地执业期间的监督、法律责任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执行。
7.允许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联营组织不得以合伙形式运作,联营组织的香港律师不得办理内地法律事务。联营组织的管理办法由司法部另行制定。
(十五)银行业
1.降低香港银行和财务公司进入内地市场的资产规模要求:将设立分行和设立法人机构的资产规模要求,同时降至60亿美元。银行可选择设立分行或法人机构,财务公司只可设立法人机构。
2.香港银行在内地设立中外合资银行或中外合资财务公司,或香港财务公司在内地设立中外合资财务公司无需先设立代表机构。
3.降低香港银行内地分行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资格条件:
(1)将须在内地开业3年以上的要求降为开业2年以上;
(2)在审查有关盈利性资格时,改内地单家分行考核为多家分行整体考核。
(十六)证券业
1.同意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在北京设立办事处,并比照境外证券机构在内地设立代表处的程序办理。
2.香港专业人员可依据相关程序在内地申请从业资格。
(十七)保险业
1.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取得中国精算师资格后,无须获得预先批准,可在内地执业。
2.对香港保险公司经过整合或战略合并组成的集团,可以按照市场准入的申请条件(集团总资产50亿美元以上,其中任何一家香港保险公司的经营历史30年以上以及任何一家香港保险公司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批准其进入内地保险市场。
3.允许香港居民在获得内地保险从业资格后,在内地执业。
4.将香港保险公司参股内地保险公司的最高股比限制从现行的10%提高到15%。
四、当因执行附件4对任何一方的贸易和相关产业造成重大影响时,应一方要求,双方应对附件4的有关条款进行磋商。
五、双方将于2004年1月1日前签署《安排》附件4。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副部长 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司长
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2008-09-16 文章来源: 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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